(2016)宁01民终字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德庆与银川苏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庆,银川苏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终字2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庆,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苏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朝阳大厦718号。法定代表人:靳延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德庆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德庆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德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德庆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上诉人张德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卫国审判员 李玉霞审判员 谢 杰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尉欣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