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永辉与朱梓硕、朱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辉,朱梓硕,朱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36号原告王永辉,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昆杰,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梓硕,男,汉族,1982年1月7日生。被告朱新建,男,汉族,1962年5月3日生。原告王永辉与被告朱梓硕、朱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业务正文)审判员 卢新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丽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