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生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生保,高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并民终字第2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生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云凤,上诉人王生保因与被上诉人高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04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生保,被上诉人高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高云凤经营瓷砖生意,王生保陆续向高云凤购买瓷砖,共计欠瓷砖款15900元,2015年6月23日王生保给高云凤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高云凤15900(壹万伍仟玖佰元整)。此款经高云凤多次催要,王生保至今未付,为此,高云凤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王生保向高云凤购买瓷砖,理应支付高云凤货款,现高云凤以王生保出具的欠条诉至本院,要求王生保支付货款159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生保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生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高云凤货款159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王生保负担。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王生保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其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王生保的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5年6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瓷砖,上诉人支付了被上诉人部分款项。瓷砖铺好了发现瓷砖有质量问题,与双方当时所约定的所要购买的瓷砖完全不一样,大面积的出现黑点。在一审开庭中因上诉人将开庭时间记错而未到庭参加庭审,所以一审法院在未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而作出错误的判决。从上诉人购买瓷砖、安装瓷砖、发现瓷砖的问题一系列过程仅仅几个月的时间,上诉人还没来得及与被上诉人沟通瓷砖质量的问题,被上诉人就在短时间内仅凭一张条子就将上诉人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在未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被上诉人高云凤辩称,被上诉人销售给上诉人的瓷砖没有质量问题,也无法确定上诉人铺的瓷砖是被上诉人销售给上诉人的。如果被上诉人的瓷砖有质量问题,被上诉人会解决,可上诉人并未找过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对2015年6月向被上诉人购卖瓷砖的事实不持异议,上诉人主张支付了被上诉人部分款项及以所购瓷砖存在质量问题,因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元,由上诉人王生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岳寸丽代理审判员 段晋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