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黄富兰申请执行崔青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04执24-2号崔青云:你(单位)与黄富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富兰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黄富兰支付欠款113.5889万元。二、向黄富兰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0(或者迟延履行金)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其他诉讼费用0元;申请执行费13759元。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