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周某,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