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汨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周某,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