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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骆光航与金中、骆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航,金中,骆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骆光航。委托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东,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中。被告:骆忠英。原告骆光航与被告金中、骆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赔偿逾期归还的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王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光航的委托代理人周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中、骆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被告金中与被告骆忠英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1月3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9日,被告金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时间为一个月,双方约定利息为3%。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上述借款本金。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金中、骆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骆光航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金中、骆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4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小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