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沈永春与朱福荣、毛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春,朱福荣,毛群,朱俊飞,李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421号原告沈永春。被告朱福荣。被告毛群。被告朱俊飞。被告李亚林。原告沈永春与被告朱福荣、毛群、朱俊飞、李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明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永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福荣、毛群、朱俊飞、李亚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永春诉称:原告和被告朱福荣相识二十多年,被告朱俊飞是朱福荣的儿子。被告朱福荣、朱俊飞由于办厂缺乏资金,二次向原告借款。2011年7月13日,借款60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1月12日本息一次性归还。2012年9月24日借款60万元,双方约定2013年12月23日本息一次性归还。双方约定二笔借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朱福荣、朱俊飞未能归还。被告朱福荣与毛群于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被告朱俊飞与李亚林于2011年5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毛群作为被告朱福荣的妻子,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亚林作为被告朱俊飞的妻子,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0万元,2、四被告支付原告利息906410.95元(2011年7月13日至2015年11月26日;2012年9月24日至2015年11月26日)及二笔借款120万元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被告朱福荣、毛群、朱俊飞、李亚林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3日,被告朱福荣、朱俊飞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一份,该借条载明:朱福荣(父)、朱俊飞(子)向沈永春借款60万元(其中银行转账57万元,现金3万元),归还日期2014年1月12日,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给朱俊飞57万元。2012年9月24日,被告朱福荣、朱俊飞又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一份,该借条载明:朱福荣(父)、朱俊飞(子)向沈永春借款60万元(交通银行转账),归还日期2013年12月23日,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朱福荣、朱俊飞未能归还。另查明:被告朱福荣与毛群于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被告朱俊飞与李亚林于2011年5月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交通银行个人转账回单和电汇回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因四被告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四被告承担。原告与被告朱福荣、朱俊飞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朱福荣、朱俊飞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朱福荣、朱俊飞结欠原告之借款,系被告朱福荣与被告毛群、被告朱俊飞与被告李亚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被告毛群、李亚林亦未提出异议及反驳证据,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毛群、李亚林分别就被告朱福荣、朱俊飞结欠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在原告催讨后未能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故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四被告,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四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福荣、朱俊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永春归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2011年7月13日至2015年11月26日的利息为906410.95元,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毛群、李亚林分别就被告朱福荣、朱俊飞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652元减半收取11826元,由四被告负担。四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沈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