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余法执解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书金诉曾开胜-解除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书金,曾开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余法执解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董书金。被执行人曾开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书金与被执行人曾开胜民间借贷等案中,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3)余法执查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开胜的房产,现因该房产已成功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开胜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廖达伟审判员 郭明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