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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周庄社区居委会王楼西村民组、第三人段某乙、段某甲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周庄社区居委会王楼西村民组,段某甲,段某乙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2890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自伟,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周庄社区居委会王楼西村民组。代表人李留成。委托代理人刘建锋,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段某甲。委托代理人密某某。第三人段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周庄社区居委会王楼西村民组(以下简称王楼西村民组)、第三人段某乙、段某甲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自伟,被告王楼西村民组的委托代理人刘建锋、第三人段某乙、第三人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2013年修建驻马店市淮河大道是征用其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一亩,按规定其家应得补偿款45000元,被告以原告与第三人有矛盾为由,拒不发放补偿款,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发放征地补偿款45000元。被告王楼西村民组辩称,1、本案争议的土地属于村民组所有,并不归原告所有,原告承包土地,只有使用权;2、土地的征收补偿费依法也当属于村民组所有,原告对此没有所有权;3、原告无权请求发放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应当依法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在村民会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分配。而截至到现在尚没有按照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因而,原告无权请求分配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依法该条司法解释,法院不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四、本案争议的土地属于第三人段某甲、密某某的承包地,后段某甲在该土地上出资建房,用于自住,实际上土地用途已经变成宅基地,而且土地被政府征收后,建筑物的补偿款也归段某甲所有。综上,土地补偿费依法属于村民组所有,且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人段某甲述称,1、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2、现在该地是其和密某某的责任田和宅基地,原告无权主张分配补偿款。第三人段某乙述称,其与母亲分得1.5亩责任田,现在其没有工作,是下岗工人,其母亲之前说这1.5亩给其1亩,现在有4.5亩,修建置地大道和淮河大道征收1亩地,这一亩地的补偿款,应该归其所有或给原告也可以,由原告自行分配。2006年征收其家庭1.5亩土地的补偿款已经由段某甲领取。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系被告王楼西村民组村民。第三人段某乙、段某甲系李某甲的子女。1993年,被告王楼西村民组给原告李某甲、段某甲家分得责任田4.5亩。2013年,在修建驻马店市淮河大道时,李某甲、段某甲家一亩土地被征用,李某甲、段某甲应得补偿款45000元,但由于李某甲、段某甲母子有矛盾,其家应得到的征地补偿款现在仍在王楼西村民组账上。后原告李某甲要求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无果成讼。另查明,1990年11月,段某甲与密某某登记结婚。1995年10月,密某某户口迁移至王楼西村民组。诉讼中,第三人段某甲提交2010年8月18日原王楼西村民组组长祁纪民书写的一份“土地权属证明”,主要内容:“土地来源:1993年10月由周庄村委小王楼西生产队,分土地所划拨到段某甲之妻密某某名下。周庄村委小王楼北面土地归密某某所有。特此证明。情况属实祁纪民”。用以证明1993年调整地时,原段某乙的承包地划拨给段某甲之妻密某某名下。2006年,李某甲、段某甲家1.5亩土地被征用,补偿款被段某甲领取,段某甲称该款用于给其父亲看病用了。自1988年,段某乙在驻马店市纱厂做临时工,后转为合同工。1991年,段某乙结婚后将户口迁移至驻马店市区转为城市户口。2010年,段某乙将户口迁回王楼西村民组转为农村户口。经查:段某乙为驻马店市银马纺织公司退休人员,自2008年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相关书证及陈述,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其特点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赔偿。承包人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承包地补偿款的,应予以支持,承包地补偿款应归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所有。本案中,原告李某甲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一亩被征收,按规定其家应得补偿款45000元,被告王楼西村民组以原告与第三人有矛盾为由,拒绝给付原告李某甲家庭户,有被告王楼西村民组出具的证明为凭,应予以认定。被告辩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由于原告家庭内部对该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争议,也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1993年被告王楼西村民组给原告李某甲、段某甲家分得责任田4.5亩是否包含有段某乙的还是包含有案外人密某某的,因双方存在争议,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人民法院主管,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确定。综上,被告王楼西村民组应当向原告李某甲和第三人段某甲家庭户给付补偿款45000元,至于该补偿款如何分配,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待确定第三人段某乙的还是案外人密某某谁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依法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周庄社区居委会王楼西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甲及第三人段某甲家庭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4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周庄社区居委会王楼西村民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虎审判员 梁中和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