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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二终字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铁岭大象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铁岭大象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依力达建筑外加剂厂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二终字00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大象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铁岭县熊官屯乡熊官屯村。法定代表人李双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春龙,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依力达建筑外加剂厂,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大兴乡吴家荒村。法定代表人:王立巍,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左建,系铁岭市齐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铁岭大象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副庭长李国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昕主审本案,审判员姜福田参加评议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沈阳依力达厂与铁岭大象公司签订《外加剂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由沈阳依力达厂向铁岭大象公司供应标准的外加剂,外加剂价格为2,800.00元/吨,货到后由铁岭大象公司方验收,结算方式为用房屋抵顶价款。沈阳依力达厂按约定向铁岭大象公司交付合同货物后,沈阳依力达厂、铁岭大象公司双方于2014年7月2日签订《顶账协议》,协议约定用开原市马德里小区5号楼1-4-3、1-5-1两处房屋抵顶铁岭大象公司所欠外加剂货款630,000.00元。但因铁岭大象公司未实际取得该两处楼房的所有权导致最终未能实际交付给沈阳依力达厂该两处楼房,即未实现抵顶欠款630,000.00元的合同约定。后被告欲以位于开原市中固镇芙蓉花园楼房抵顶所欠货款,但沈阳依力达厂以不是合同约定楼房为由予以拒绝。2015年5月31日铁岭大象公司向沈阳依力达厂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铁岭大象公司截止2015年5月31日欠沈阳依力达厂外加剂货款630,000.00元,欠条加盖了被告公司公章,由总经理李英签字。原审法院认为,铁岭大象公司为生产需要向沈阳依力达厂购买外加剂,沈阳依力达厂向铁岭大象公司供应外加剂,并签订外加剂采购合同。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无违反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之处,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铁岭大象公司在收到沈阳依力达厂提供的货物后,理应如约给付相应货款,故沈阳依力达厂要求铁岭大象公司给付货款6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沈阳依力达厂要求铁岭大象公司从拖欠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一节。沈阳依力达厂向铁岭大象公司交付货物后,因沈阳依力达厂、铁岭大象公司双方协商签订的《顶账协议》未能实际履行,未能由此实现货款给付,且沈阳依力达厂至今未给付沈阳依力达厂货款。因铁岭大象公司违约未按期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沈阳依力达厂要求铁岭大象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为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岭大象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沈阳市依力达建筑外加剂厂购买外加剂货款人民币630,000.00元,并从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100.00元,由被告铁岭大象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铁岭大象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双方应当约定以房抵帐的方式结算,并且上诉人没有违约,应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铁岭大象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判正确,应当维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铁岭大象商品混凝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依力达建筑外加剂厂已经约定以房抵帐协议,但是铁岭大象公司向沈阳依力达厂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铁岭大象公司截止2015年5月31日欠沈阳依力达厂外加剂货款630,000.00元,欠条加盖了被告公司公章,并由总经理李英签字,本案已经变为欠款纠纷,原审判决铁岭大象公司应当给付沈阳市依力达建筑外加剂厂欠款及利息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姜福田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