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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金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祖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金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颜容容,谭志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1529号原告:株洲金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茶陵县格兰春天3栋56-58号。法定代表人:唐子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思,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颜容容,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腰陂镇龙陂村环边***号。被告:谭志亮,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腰陂镇云盘村甘者***号。原告株洲金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颜容容、谭志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金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株洲金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成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 飞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