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5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成都中住住宅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国弘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玉象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音凰娱乐有限公司、成都京食佳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城南壹号歌城、成都市武侯区花样华年娱乐中心、成都市故事码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中住住宅产品有限公司,成都国弘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玉象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音凰娱乐有限公司,成都京食佳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城南壹号歌城,成都市武侯区花样华年娱乐中心,成都市故事码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509-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中住住宅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晋丽,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国弘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国胜。被执行人成都玉象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代波。被执行人成都音凰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志平。被执行人成都京食佳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润康。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城南壹号歌城。法定代表人袁俊。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花样华年娱乐中心。投资人陈龙。被执行人成都市故事码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成都中住住宅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国弘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玉象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音凰娱乐有限公司、成都京食佳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城南壹号歌城、成都市武侯区花样华年娱乐中心、成都市故事码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国弘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