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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辽阳金龙特种电缆厂诉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金龙特种电缆厂,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643号原告:辽阳金龙特种电缆厂,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法定代表人:苏艳楠,系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景树宝,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长宝,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辽阳金龙特种电缆厂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法定代表人:张开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人理人:徐静波,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庆波,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沛县。原告辽阳金龙特种电缆厂诉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登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阳金龙特种电缆厂委托代理人景树宝、李长宝,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庆波、徐静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电线电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种型号、规格的电线、电缆用于盘锦市兴隆台区荣盛.盛锦花都小区项目建设,共计货款总值562084元。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职工刘磊、张玉莲在供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后来因合同上约定的电线电缆数量不能满足被告的工程需要,被告要求原告继续供货,故原告又向被告供应其指定型号规格的电线电缆货值达154916元,前后合计717000元。合同约定被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2014年8月30日前结清剩余的全部货款,如一方违约,按每个月5%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告收到原告的全部电线、电缆后至今未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0200元(717000元×5%×12个月)原告只要求被告承担150000元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被告从未在原告处购买电线电缆,也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需方)荣盛.盛锦花都项目部与原告辽阳金龙特种电缆厂(供方)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供货方需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供货,如有质量问题由供货方承担一切责任。结算方式及期限为2014年7月30日结50%,2014年8月30日结清剩余全部货款。如违约按每月5%的违约金补偿。合同由双方盖章,辽阳金龙特种电缆厂委托代理人李长宝签名,乙方委托代理人由刘磊签名并加盖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荣盛.盛锦花都项目部印章。原告向法院提供的供货小票共计11张。另查,原告与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荣盛.盛锦花都项目部所签订的电线电缆购销合同的乙方加盖公章处有部分涂改,部分供货小票(附货清单)有修改。上述事实,有电线电缆购销合同及附货清单小票、中标通知书、盛锦花都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工程管理人员安排情况、(2014)兴民二初字第000362号民事判决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证人刘文月出庭证言、民事起诉状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本案原告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荣盛.盛锦花都项目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如果认为合同的另一方违约应当向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荣盛.盛锦花都项目部主张权利。原告提出该项目部是以被告的名义签订合同已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应对其承担责任,但就该主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故根据原告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荣盛.盛锦花都项目部是被告的下属部门,且其代表被���以其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故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7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卜薇薇审 判 员  卫 强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