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与韦以会、黄国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韦以会,黄国弟,潘汉航,韦国峰,韦国台,韦科加,梁瑞册,韦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2执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韦以会,男。被执行人黄国弟,男。被执行人潘汉航,男。被执行人韦国峰,男。被执行人韦国台,男。被执行人韦科加,男。被执行人梁瑞册,男。被执行人韦国平,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以会、黄国弟、潘汉航、韦国峰、韦国台、韦科加、梁瑞册、韦国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百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以会、黄国弟、潘汉航、韦国峰、韦国台、韦科加、梁瑞册、韦国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以会、黄国弟、潘汉航、韦国峰、韦国台、韦科加、梁瑞册、韦国平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百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百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向治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锡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