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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康某某、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康某某,薄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被告康某某,男,汉族。被告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康某某、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康某某、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小霞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栗彩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