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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