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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春宁与被申请人王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春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袁春宁,女。申请人袁春宁要求宣告王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袁春宁以被申请人王远于2009年9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远死亡。经查,王远,男,汉族,1967年3月23日出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梁村镇王寨村四组,身份证号码:610424196703230456,与申请人为夫妻关系。王远于2009年9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5年1月15日,袁春宁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远死亡,由袁春宁作为王远的财产代管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6日发出寻找王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远于2009年9月26日离家出走,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袁春宁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远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远死亡。二、指定袁春宁作为王远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靖丽审 判 员  董卫群人民陪审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