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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怀银申请执行将进、蒋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银,将进,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李怀银,男,1963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李湾村委会。被执行人将进,男,198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李湾村委会。被执行人蒋慧,女,汉族,1987年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李湾村委会。本院在执行李怀银申请执行将进、蒋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中,该案判决书所确认执行标的为24125.84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将进、蒋慧已交清执行款24125.84元,以上执行款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怀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