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执字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含山县雪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山县雪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字80号申请执行人: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含山县雪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厂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含行非审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含山支行营业部户名:含山县人民法院账号:17×××24审判长 石秀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