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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10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0203号原告:杭州富阳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57号1806室。法定代表人:钱伟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莉雅,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696元,减半收取58848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傅红盛人民陪审员  钟胜宜人民陪审员  张荣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柴建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