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春雷与王东、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雷,王东,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雷,男,汉族,39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王东,男,汉族,42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安霞,女,汉族,42岁,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王春雷与被执行人王东、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因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4)五民初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工资账户变更,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瑞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