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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肖波与段永泓、陈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波,段永泓,陈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肖波,男,生于1970年3月2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段永泓,男,生于1976年12月2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陈剑,男,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肖波申请执行段永泓、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永泓、陈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段永泓、陈剑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肖波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尚钦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