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当皖0521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许春林与马鞍山金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林,马鞍山金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当皖05**民初字第255号原告:许春林。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鞍山金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文明,该公司负责人。本案受理了原告许春林与被告马鞍山金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春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原告许春林起诉时被告马鞍山金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康审 判 员 唐春华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