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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5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孟令智与赵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智,赵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第5750号原告孟令智,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委托代理人刘大为,男,系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名威,男,系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欣,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碧浪园。委托代理人范荣,系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方舫,系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令智诉被告赵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大为,被告赵欣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结婚,在2009年10月12日离婚。被告在2015年7月2日擅自闯入原告住处拿走归原告所有的价值201083元的衣物至今未返还。同时被告在离婚后多次以女儿学费、家具费、出行团费及机票款请求原告垫资共计157881元,上述款项共计358964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返还。为此,要求被告返还财产价值358964元。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告还追求被告,所以双方还存在一定的经济往来,原告所说的这些物品,都是被告自己购买的。这些衣服的发票也不能证明就是给被告购买。离婚后,被告的一些东西在原告处保管,我是在公安机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才将我在原告家的衣物取走,并且现场已经录像。我拿走的我的衣物与原告提供的这些发票上的衣物对应不上。即使是原告为被告支付购买衣物款及其他款项,也是被告的赠与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结婚,在2009年10月12日离婚,离婚后,双方继续一起生活。原告在此期间购买了价值5500元的家俱、5100元的热水器。2015年7月2日,被告从双方居住的房屋内搬出,并将自己的衣物及个人用品全部拿走。另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女儿的3700元的补课费收据、6800元大连瑞格中学的费用(被告赵欣在缴款人处签字)、大连嘉汇中学的费用5625元(被告赵欣在缴款人处签字);原告提供了旅行团的团费121831元、签证费2725元及机票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衣物发票、热水器发票、家俱发票、缴款收据、签证费收据、旅行团团费收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应当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然原告提供了相关物品及费用的发票,但是该发票只能证明相关物品及费用的产生,并不能证明产生的费用是由谁支付的,在被告否认上述费用系原告支付的情况下,原告还应继续举证证明上述费用由其支付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家俱费及热水器的费用,系双方在共同居住期间产生的费用,上述物品还在原告处使用,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即使产生了上述所有的费用,考虑到双方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亦应当认定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令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玥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1月17日地点:本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人民陪审员谢淑云人民陪审员王淑艳书记员陈玥张:今天我们来评议原告孟令智诉被告赵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介绍案情(内容略)。我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然原告提供了相关物品及费用的发票,但是该发票只能证明相关物品及费用的产生,并不能证明产生的费用是由谁支付的,在被告否认上述费用系原告支付的情况下,原告还应继续举证证明上述费用由其支付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家俱费及热水器的费用,系双方在共同居住期间产生的费用,上述物品还在原告处使用,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即使产生了上述所有的费用,考虑到双方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亦应当认定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你们什么意见?谢淑云:同意张杰意见。王淑艳:同意你们二位意见。决议驳回原告孟令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80元,由原告负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