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涛与新乡市誉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21执110号新乡市誉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杨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2015)新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机关)杨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并于2016年1月14日转到执行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开户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人民法院账号:25100001600000155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背面有正文)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法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