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钧与被执行人陈辉连、陈其明、陈文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钧,陈辉连,陈其明,陈文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陈钧,男,1952年6月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辉连,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其明,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文通,男,1968年8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钧与被执行人陈辉连、陈其明、陈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钧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辉连、陈其明、陈文通偿付借款30312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其明、周素月、陈辉连、査秀婷尚欠申请执行人陈钧303125元利息未履行。经查证,本院(2015)德执字第1046-3号执行裁定书已依法对陈辉连及陈其明的房产进行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