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民初字第5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506-3号原告: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君子街13号1-6。法定代表人:卢仁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蒙春,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李花桥村1幢00B。法定代表人:徐正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信平,浙江李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旭霞,浙江李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了(2015)甬北民初字第50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86312元或价值7886312元的等额财产,后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5)甬北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判决书现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86312元或价值7886312元的等额财产的查封。审 判 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费颖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