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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字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王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字1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安文梅,行长。被执行人王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4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斌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斌收入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