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字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王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字1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安文梅,行长。被执行人王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4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斌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斌收入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