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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丙坤与崔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丙坤,崔淑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吴丙坤,男,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被告崔淑君,女,汉族,成年。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吴丙坤诉被告崔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丙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丙坤承担。审判员  张太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新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