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李天生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生,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3051号原告:李天生,男,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39号。法定代表人:戴瑞克。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1000号。负责人:金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生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天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天生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元,由李天生负担。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