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燕宜与何金福、陈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宜,何金福,陈志,陈国送,陈小年,涂全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宜,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何金福,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陈志,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住。被执行人:陈国送,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陈小年,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涂全民,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喜洋洋婚庆礼仪公司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申请执行人李燕宜与被执行人何金福、陈志、陈国送、陈小年、涂全民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志所有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潜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29293元整;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