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曹中玉与黄素琴、鹤壁市医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中玉,黄素琴,鹤壁市医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曹中玉,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执行人 胡兰平,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素琴,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医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兰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曹中玉与被执行人胡兰平、黄素琴、鹤壁市医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曹中玉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胡兰平、黄素琴、鹤壁市医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曹中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胡兰平、黄素琴、鹤壁市医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中玉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兰平、黄素琴、鹤壁市医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管云飞执行员黄超执行员陈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