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明诉赵学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赵学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08号原告:李明,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赵学夫,男,54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赵学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