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文行与被执行人虞小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文行,虞小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854号申请执行人:洪文行,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富军,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虞小羊,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文行与被执行人虞小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