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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康温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东仙坡镇挟河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康温木业有限公司,涿州市东仙坡镇挟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23号原告涿州康温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世友。被告涿州市东仙坡镇挟河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康温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东仙坡镇挟河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康温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