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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元市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元市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元市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天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元市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元市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广元市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元市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7400元(本金1500000元、执行费174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