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善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善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执11号被执行人王善良,男,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三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善良的存款8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双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