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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天恩与李鸣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恩,李鸣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591号原告刘天恩,男,1972年1月15日生。被告李鸣豹,男,1990年8月21日生。.原告刘天恩与被告李鸣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天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窦天星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人民陪审员  席冠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