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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雪与重庆格力电器售后服务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重庆格力电器售后服务管理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068号原告李雪,女,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陈冰,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霞,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格力电器售后服务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技园火炬大道96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1805-4。法定代表人徐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炜,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雪诉被告重庆格力电器售后服务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印雪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的委托代理人陈冰,被告重庆格力电器售后服务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周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诉称,2011年5月3日,原告进入被告处从事售后客服工作,月平均工资为5029元。2015年7月2日,被告以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原告发出辞退通知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经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5261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年终奖金11000元。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了要求判决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被告重庆格力电器售后服务管理中心辩称,原告系被告公司话务员,原告在工作时,通过自己的手机拨打客服电话的方式,虚构话务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程序合法,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被告公司无支付年终奖的支付制度,也没有向原告作出有关年终奖的承诺,是否支付原告年终奖由被告单位自主决定,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年终奖。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日,原告进入被告处从事客服工作,被告从2011年5月开始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原告担任信息员工作。该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辞退通知书》,载明因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原告认可收到上述通知书。2015年7月17日,原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5261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年终奖金11000元。该委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原告工号为2004,电话号码为1363788****;原告的工资中包含了绩效工资和话务提成。庭审中,被告为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举示了:1、售后(2014)138号《奖惩管理条例》、《关于职工代表名单公示的通知》、《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书》、《会议纪要》、重庆市九龙坡区总工会《关于同意重庆明辉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等十一个单位加入重庆世纪精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工会委员会的批复》、重庆世纪精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工会《关于同意对重庆售后中心熊靓、刘净、李雪、蔡莉四位员工的处理意见》,拟证明被告公司工会成立合法,规章制度经过民主讨论,原告学习过有关规章制度,对原告的处理意见经过工会讨论决定。其中《奖惩管理条例》第九条载明员工有营私舞弊行为以及虚报、瞒报各种数据的行为,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可以给予除名。《会议纪要》载明的会议内容为关于《售后(2014)127号人力资源管理手册》、《售后(2014)138号员工奖惩条例》等制度的学习,该纪要有原告的签名。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均系被告单方制作,原告并未参加上述有关会议;对《会议纪要》上原告本人的签名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只是在纪要上签名,并未实际参加上述会议;认可存在联合工会。2、《售后中心客服人员考核与激励办法》、2015年2月绩效合同、2015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公司客户服务电话8699****的统计表和后台数据、操作光盘、重庆荆棘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其中《售后中心客服人员考核与激励办法》载明售后呼叫中心客服人员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成+补贴,提成包含话务提成+电商销售提成,话务提成为(本人月接听量+有效回访量)×话务满意度×0.2元/条;绩效合同上有原告本人签名,电话接听量和有效电话量为其考核量化标准组成部分,其数据来源为系统;统计表和后台数据载明原告所属手机号码拨打客服电话共计57次。被告拟证明原告有采取用自己手机多次拨打客户服务电话为自己或其他同事虚构话务量的行为。原告对《售后中心客服人员考核与激励办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系被告单方制作;对绩效合同的签字予以认可,但陈述签字时该合同内容为空白;统计表、后台数据、操作光盘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系被告单方制作;原告对话费缴纳收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从该话费余额可以看出该号码处于长期未使用状态;原告认为重庆荆棘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未载明被告举示的后台数据有无篡改的情形,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原告还陈述存在原告拨打客户服务电话的情形,可能是因工作原因拨打,但次数没有被告所说的这么多,也没有被告所述与同事虚构话务量的情况。原告举示了通话记录截屏资料,拟证明被告单位其他员工也有拨打客户服务电话的情形,该客户服务电话也用于员工之间的工作联系。被告对截屏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资料为复印件,且内容与本案无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仲裁委《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售后(2014)138号《奖惩管理条例》、《关于职工代表名单公示的通知》、《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书》、《会议纪要》、重庆市九龙坡区总工会《关于同意重庆明辉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等十一个单位加入重庆世纪精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工会委员会的批复》、重庆世纪精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工会《关于同意对重庆售后中心熊靓、刘净、李雪、蔡莉四位员工的处理意见》、《售后中心客服人员考核与激励办法》、2015年2月绩效合同、统计表和后台数据、操作光盘、重庆荆棘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了要求判决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当庭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原告主张后台数据和统计表均系被告单方制作,而绩效合同的内容显示了电话接听量和有效电话量的数据统计来源为系统,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对原告进行考核的数据统计存在其他来源,也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举示的后台数据存在修改、篡改的痕迹,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对被告举示的后台数据和统计表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客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含接听客服电话,从被告举示的《售后中心客服人员考核与激励办法》和原告签字的绩效合同看,售后中心客服人员的劳动报酬中包含了绩效工资和话务提成,都与其接听电话的工作情况存在密切联系。被告单位举示的后台数据和统计表显示原告所属的手机号码有多次拨打被告客服电话的情况,而上述拨打电话的情况系被告为原告或其他同事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之一。原告举示的其他员工通话记录的截屏资料,但该资料系复制件,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和来源,且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上述截屏资料不予采信。原告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多次拨打被告客服电话的行为存在合理性和正当性。因此,被告以原告存在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营私舞弊、虚构数据的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劳动者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民主讨论、协商确定,并应将该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者直接告知劳动者。原告举示的《奖惩管理条例》、《关于职工代表名单公示的通知》、《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书》、《会议纪要》证明了有关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且原告已经学习知晓,故被告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合法,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并不知晓会议学习内容因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原告举示的重庆世纪精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工会《关于同意对重庆售后中心熊靓、刘净、李雪、蔡莉四位员工的处理意见》显示了被告将解除决定和理由告知工会,并经工会同意。原告也收到被告出具的《辞退通知书》,故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综上,被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年终奖,因年终奖属于单位福利性质,被告单位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且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无年终奖的约定,原告也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年终奖支付制度,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年终奖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雪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印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