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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加梅与黄栋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加梅,黄栋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058号申请执行人���加梅,居民。被执行人黄栋梁,居民。原告周加梅与被告黄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黄栋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周加梅48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逾期后,被告黄栋梁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周加梅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作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