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107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8日。被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爱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朋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