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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长江、陈艳、孙占友、孙丽诉被告孙长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江,陈艳,孙占友,孙丽,孙长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孙长江,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陈艳,女,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孙占友,男,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孙丽,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世乾,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龙江县龙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孙长飞,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富拉尔基区。原告孙长江、陈艳、孙占友、孙丽诉被告孙长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丽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长江、陈艳、孙占友、孙丽诉称:原告家二轮承包时共有五口人,分别为孙长江、陈艳、孙占友、孙丽、孙喜斌(已死亡)共分得承包地44亩。2004年4月10日,原告孙长江一人做主将五人的地全部承包给了被告孙长飞,其他原告概不知情,转包时间为25年,转包费用共计1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土地政策发生改变,他们一直主张被告将土地返还,而被告孙长飞又将土地高价转包他人。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返还44亩土地使用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解除主要理由为1、土地政策发生重大的变化,2、孙长江与被告孙长飞签订的合同损害其他承包人的合法权益,3、地价显失公平,4、被告非法转包牟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四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一心村委会介绍信一份,用以证明其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及争议土地的具体亩数;2、收据、承包合同各一份,用以证明孙长江在2004年4月1日将土地承包给被告,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过长,价格过低,应予以解除;3、龙江县头站镇一心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用以证明2004年双方就因为土地承包一事产生过纠纷,并经村委会调解无效;4、反映2003年至2015年的土地承包费手书价格表一份,用以证明土地承包的市场价格。被告孙长飞辩称:他不同意解除,2002年,原告家欠村里的钱,土地村里要收回去,后与原告孙长江协商,他替孙长江偿还的了欠村里8,000元,所以这土地才转包给他的。2003年,孙长江向他借款1,000元,2007年分别借过7,000元和7,300元,这钱也都没还,后来就用土地抵帐了,也签定了土地合同,协商是自2007年以后他每年给付原告承包费差价款2,300元直至现在,现在他同意给原告每年补差价款5,000元。如果解除的话,他要求原告给付违约金70,000元。被告提交的证据:1、2007年11月28日签订的合同书一份,用证明他与陈艳在2007年因2004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价格过低对土地承包价格进行了再次调整的经过;2、收据两张,用以证明他于2012年、2013年向一心村委会交纳了行洪区的土地承包费款;3、2010年3月20日收据一张,用以证明他一直履行合同的约定给付找差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孙长江与原告陈艳系夫妻关系,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其家庭成员五人,分别为孙长江、陈艳、孙占友、孙丽、孙喜斌(已死亡),共分得口粮田29亩及15亩机动地的优先承包权。2004年4月10日,被告孙长飞替原告孙长江偿还拖欠村里的债务,原告孙长江将其承包的44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孙长飞直至2028年末,被告孙长飞给付承包费10,000元(其中原告孙长江得8,000元、孙长河得2,000元)。2004年末,原告孙长江与被告孙长飞就该土地承包价格产生纠纷,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就此争议直至2007年11月28日,原告陈艳与被告孙长飞就该44亩土地再次达成协议,被告孙长飞表示因当时土地定价很低,特在2007年11月28日给孙长江补差价7,300元,差价补至2010年未,以后每年给付原告孙长江2,300元。2010年3月20日,被告孙长飞给付原告陈艳2011年至2014年共4年的找差款7,000元。2015年原告孙长江、陈艳、孙占友、孙丽再次要求解除合同,并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孙长江家拖欠一心村委会老债7,371.93元,被告孙长飞通过转账方式替原告孙长江偿还债务631.93元,原告孙长江家余下的6,740.00元债务由债权人一心村委会转给中国农业银行。本院认为: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源,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自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发生了调整后,土地承包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土地转包合同价格过低及承包期过长,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故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原告孙长江与被告孙长飞系亲属关系。2004年初,被告孙长飞因帮助原告孙长江偿还拖欠的村委会债务,原告孙长江将承包土地转包给被告孙长飞,并直至二轮土地承包结束,通过调查,被告孙长飞并未全面偿还债务。2004年未,原告孙长江家一直要求解除合同,后双方就过低的土地承包价格进行反复的协商,差价已补至2014年,现孙长江、陈艳、孙占友三人均年事以高,原告孙长江与原告陈艳的长子孙喜斌已先亡,唯长女孙丽对其进行赡养,除土地外再无其他生活来源,被告孙长飞在庭审中表示再次将土地补差款提高至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孙长飞自愿调整土地承包价格,但该价格也无法满足三位老人的现实生活开销,基于此种特殊情况,本院对四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按照公平原则,四原告应就合同的解除向被告支付一定的赔偿,被告孙长飞承包土地时间为25年,共给付承包费24,931.93元,现已经耕种12年,余13年没有耕种,故该部分费用应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长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回原告孙长江、陈艳、孙占友、孙丽承包的土地29亩及承包的机动地15亩;二、原告孙长江、陈艳、孙占友、孙丽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被告孙长飞返还剩余承包费12,9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长江、陈艳、孙占友、孙丽负担50元,被告孙长飞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王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人民陪审员  江绍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