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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福州启超贸易有限公司与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启超贸易有限公司,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启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周绿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法定代表人:陈桦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州启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货款90万元及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迟延履行利息;3案件受理费12800元;4、申请执行费11400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弋阳县绿缘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郑荣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延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