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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6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南充市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与任伟、周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任伟,周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6029号原告南充市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黄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春容,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伟,男,1977年7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周涛,女,1978年6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南充市大合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伟、周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大合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充市大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饶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