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6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南充市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与任伟、周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任伟,周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6029号原告南充市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黄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春容,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伟,男,1977年7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周涛,女,1978年6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南充市大合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伟、周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大合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充市大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饶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