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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谭兵与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兵,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797号原告谭兵,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双山村3社166号。法定代表人曾艺浪。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兵诉被告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兵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兵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