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郑向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44号罪犯郑向阳,2013年12月12日入开封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新密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向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上诉。在服刑期间,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向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13日19时10分左右,郑向阳无证驾驶叉车在运送钢架的过程中行驶至新密市刘寨村附近与崔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郑向阳驾车逃逸,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罪犯郑向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向阳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向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道强审 判 员 管小强人民陪审员 刘林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