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05号原告:杨某,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6日,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