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4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邓昌萍与豆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昌萍,豆荣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4077号原告邓昌萍,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被告豆荣霞,女,汉族,1972年8月1日生。原告邓昌萍诉被告豆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昌萍、被告豆荣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昌萍诉称:2015年6月25日被告因缺经营资金,向原告借款六万元,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赔偿损失。被告豆荣霞辩称:借原告六万元款属实,因经营出现困难暂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六万元,期限三个月,2015年9月25日到期。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2015年6月25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借原告六万元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2015年9月25日到期后,被告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不偿还债务违反诚信原则,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原告请求的借款损失无据可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豆荣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邓昌萍借款六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豆荣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