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谢丽英与谢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英,谢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49号原告谢丽英,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代理人范子荣,男,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谢素红,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英与被告谢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英撤回对被告谢素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丽英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心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