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磊与史志强、胡亚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磊,史志强,胡亚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赵磊,男,1976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史志强,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胡亚琪,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赵磊与被执行人史志强、胡亚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赵磊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史志强、胡亚琪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赵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史志强、胡亚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磊如发现被执行人史志强、胡亚琪绪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