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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磊与史志强、胡亚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磊,史志强,胡亚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赵磊,男,1976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史志强,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胡亚琪,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赵磊与被执行人史志强、胡亚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赵磊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史志强、胡亚琪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赵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史志强、胡亚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磊如发现被执行人史志强、胡亚琪绪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